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5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5474號
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9,65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