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8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錫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94,834元│95年2月13日起│10%│暨自95年3月14日起至││││至95年7月11日││95年7月11日止,按年││││止││息百分之1,自95年7月│││├───────┼────┤12日起至95年9月13日││││95年7月12日起│12.5%│,按年息百分之1.25,││││至清償日止││另自95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違約金。│├──┼─────┼───────┼────┼──────────┤│002│52,506元│95年10月31日起│18.25%│暨自95年12月1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96年5月31日止,按年││││止││息百分之1.825,自96│││├───────┼────┤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104年9月1日起│15%│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至清償日止││3.65,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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