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6號

反訴原告 許有德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

反訴被告 許有傳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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