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6號
反訴原告 許有德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
反訴被告 許有傳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