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時光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淑貞
葉淑美
葉淑寶 葉淑華
葉淑玲 (法號:見踐師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2,66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7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