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0日│96年5月18日│96年6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393號│毒偵字第3979號│毒偵字第469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8│96年度簡字第50│96年度易字第32││實││71號│74號│84號││審├──┼───────┼───────┼───────┤││判決│96年8月31日│96年8月8日│97年1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8│96年度簡字第50│96年度易字第32││判││71號│74號│84號││決├──┼───────┼───────┼───────┤││確定│96年9月26日│96年8月27日│97年3月7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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