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912號債權人 吳嘉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崇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提出邱崇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邱崇勳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影印清晰之借據、本票、依照日期排序之轉帳資料、匯款單等。註:債權人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女兒跟債權人借錢,請敘明本件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錢者,究係何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