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偵字第1574號、107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小夜燈共肆佰伍拾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明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8月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小夜燈共450個,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載:
「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7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違反商標法乙案,於105年3月3日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扣含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小夜燈共45
0個乙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有進口報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之商標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仿冒品鑑定報告(見106年度偵字第1574號卷第9頁至第14頁)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之小夜燈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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