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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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0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冠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冠成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佐以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檢察官亦聲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