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九十七年度易緝字第一三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日以97年度易緝字第13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其中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部分,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此部分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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