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號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惠美 上列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郭南 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9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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