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三千五百五十八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三百一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