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行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
柯明寬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四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乃其竟遲至同年三月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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