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楊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即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加付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加付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三)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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