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秀逸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秀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秀逸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09年4月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0年
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秀逸於107年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並於109年4月2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5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11年4月2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091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