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清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清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104年度簡字第322號)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卓育璇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