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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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2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 錄原 告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謝鑫敏 訴訟代理人 吳思緯 被告 希亞 (CABUENOSLETICIAGAERLAN)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公開宣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法院書記官邱明慧通譯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1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邱明慧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