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 劉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舜川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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