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二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固經新竹市警察局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巷廿八號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0點五公克等物,而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然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0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二0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二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業據另案被告 陳昌明 證稱為其所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且陳昌明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已由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而前揭扣案之安非他命毒品亦經本院於該次判決中一併予以諭知沒收銷燬,此有本院調閱之上開案號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對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即屬無據,不應淮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