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余逸帆 債務人 余梅香 (即 莊瑞豐 之繼承人)債務人 余嵐婷 (即莊瑞豐之繼承人)債務人 余茹嵐 (即莊瑞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余梅香、余嵐婷、余茹嵐應於繼承第三人莊瑞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逸帆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 伍佰 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第三人莊瑞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逸帆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逸帆前就讀台中技術學院時,邀同第三人莊瑞豐(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27,10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余逸帆自民國106年8月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4,54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四)有關於債務人余梅香、余嵐婷、余茹嵐應於繼承莊瑞豐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查債務人余梅香、余嵐婷、余茹嵐、余逸帆(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人莊瑞豐(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瑞豐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依約債務人余梅香、余嵐婷、余茹嵐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逸帆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14,54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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