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軍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軍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政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02年上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於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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