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風克強
風傳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3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根世傳 告訴被告風克強、風傳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張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