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易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工作不定,並涉有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逃避後續法院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升高,復審酌其生活及家庭狀況,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同條項第1款之事由,自同日起予以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張○○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件被告前揭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書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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