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96號上訴人 劉旭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5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6,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