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政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政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彭淑芳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