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2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添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8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甲○○因一時性起」應更正為「甲○○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15日共4罪,應執行拘役50日,於102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一時性起」、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6行「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應更正為「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