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小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5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俞芸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12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依多元
化繳費方式完成繳費,有繳款單1紙可憑,原裁定以抗告人
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於法即有不合,爰依
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查抗告人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1月7日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經本院於108年11月28
日調閱收費答詢表查詢確認後,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於同
年12月3日裁定駁回其起訴,惟抗告人已於108年11月20日
經由多元化繳費方式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裁判費,
有繳款單1紙附卷可稽,是抗告人既已於原裁定作成前補繳
裁判費,則其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即屬有理由,自應依法
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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