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林岳樺
債務人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科源
債務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462,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民國)
1
86,674元
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10月8日起
至114年4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93,340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4,015,000元
2.775%
自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75%
自113年10月7日起
至114年4月6日止
0.555%
自114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849,538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73,340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12,045,000元
2.775%
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7日起
至114年3月6日止
0.555%
自114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