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光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及104年度聲字第24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合計3年9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6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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