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醫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醫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祺璘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夢澍滕世平 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判決原告
之訴駁回,原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0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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