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黃錦春 被告 林富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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