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BL000-A10902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BL000-A109023之父
BL000-A109023之母被告BL000-A109023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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