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居間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原告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燕枝謝育君 ,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2號請求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2,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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