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86號原告 張心雅 被告 姜富程
劉志傑
黃政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黃政翔、 莊弘瑋 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就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部分,原告雖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斯時被告莊弘瑋、黃政翔部分尚未辯論終結,而被告姜富程、劉志傑為與被告莊弘瑋、黃政翔行本案詐欺犯行之共犯,屬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故尚難認原告對被告姜富程、劉志傑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是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黃政翔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對被告莊弘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莊弘瑋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待被告莊弘瑋到案後另行審結。另原告對被告 蔡享澄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86號判決駁回,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園舒
法官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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