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相 對 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
條至第31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66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
,相對人兼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簡力謙
之最後住所則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戶籍資料及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參酌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移送該管轄法院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