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陳世維 兼法定代理 陳玉香 人原告 陳錦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三集餐飲有限公司、 許威智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陳世維│6,132,652元│61,786元│61,786元│├──┼─────┼───────┼──────┼──────┤│2│陳玉香│1,000,000元│10,900元│10,900元│├──┼─────┼───────┼──────┼──────┤│3│陳錦中│1,000,000元│10,900元│10,900元│├──┼─────┼───────┼──────┼──────┤│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