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明娜李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89/07/24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94/07/24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06/23,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慧玲│自94/06/24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660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慧玲│自94/07/2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02元││││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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