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桂蘭
邱玉信
一、債務人應陳桂蘭、邱玉信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陳桂蘭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