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7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德鎬
       羅人晧
被   告  林文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壹元
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
北市大同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1時40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3段與敦煌
路口時,因闖紅燈及無照駕駛,致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
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碰撞,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16萬4,904元(其中工資3萬8,600元、零件12萬6,304
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駕照、行照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統一發
票、估價單、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
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
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6萬4,904元(其中
工資3萬8,600元、零件12萬6,304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
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
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
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
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
係於105年12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
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
卷可稽,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6年10月19日,系爭車輛
已使用11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
,扣除折舊之後,應以8萬3,582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
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3萬8,600元,合計為12萬2,182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萬2,182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8年5月16日(見本院卷第41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
77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311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
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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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6,304×0.369×(11/12)=42,7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6,304-42,722=8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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