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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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有關「政府規定稅金(牌照稅、燃料稅)...」部
  分之請求給付金額,應予特定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元...」,並提出相關稅費金額應由被告負擔之依據
  ,及相關稅費金額證明文書及繳納執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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