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簡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9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簡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蔡簡聞與被害人有行車糾紛,欲表達心中之氣憤,
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不當言詞辱罵被害人,實屬
不該,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被
害人受害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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