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佩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記載之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佩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記載之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