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聲請人 何太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受款人、發票日期、到期日、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確認系爭本票正確到期日究為101年6月5日抑或101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