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28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林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劉家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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