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勝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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