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О號
原告香港商全新織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明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英志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翁昭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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