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李素燕 被告 陳政銓陳華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銓即陳華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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