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保管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蔡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華莉亞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