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25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子斌台客站小吃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子斌即台客站小吃店」之記載是否有誤?
確認債務人究為「王子斌」或「 游玉芬 即台客站小吃店」?(台客站小吃店之最新負責人為游玉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