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被上訴人 翁志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黃雅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續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周玉珊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