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七六號
聲請人甲○○
七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匯通機械工業股份有│台灣企銀營業部│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叁拾萬元│CQ─00四六二││││限公司 郭子華 ││││八0││├─┼─────────┼─────────┼───────────┼────────┼────────┼──┤│2│匯通機械工業股份有│台灣企銀營業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叁拾萬柒仟貳佰元│AV─一七二七0││││限公司郭子華││││三四││└─┴─────────┴─────────┴───────────┴────────┴────────┴──┘